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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的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3784
核心提示: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东发改〔2019〕312号)一、政策制定的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东发改〔2019〕312号)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及《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东莞市发改局起草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2.《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
4.《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规程》。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2.贴息资金补助的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补车型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或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车辆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年度的产品销售情况报告;
6.产品技术参数、试验报告;
7.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
(四)贴息补助标准
对符合贴息要求的新能源汽车(2018-2020年度所生产的车辆),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有关要求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对乘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5;对商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亿元。
(五)清算工作
年度终了后,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情况等,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清算材料,两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政策时限
本细则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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