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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落实措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次数:8606
核心提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推动汽车消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促进汽车消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落实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落实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加快老旧汽车淘汰更新,促进汽车大宗消费,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持续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积极统筹财政资金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延续和优化2023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有任务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会展论坛、汽车巡展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宣传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普及新能源汽车技术知识,推广宣传新能源汽车及产品,营造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良好氛围。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新能源汽车使用便利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引导企业进一步下沉销售维修服务渠道,加强新能源汽车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建设和农村维保技术人员培训,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出口。支持企业加快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畅通中老铁路和中欧班列新能源汽车运输渠道,满足新能源汽车出口运输特殊要求。(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二手车商品流通

(五)积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允许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直接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二手车交易服务。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外,允许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优化交易流程,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档案电子化。推动在汽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一站式完成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二手车出口贸易。积极开展昆明市二手车出口试点工作,重点围绕中亚、中东国家以及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开展二手车出口贸易。借鉴省外二手车出口体系建设经验,培育云南出口市场主体,加强跨境合作服务,带动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的配套服务体系发展。(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九)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各地积极组织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节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汽车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汽车消费新空间

(十一)推动汽车文化旅游消费。依托云南独特的山水湖林资源,因地制宜打造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和精品自驾运动线路。优化自驾游车出入境旅游审批程序,推动跨境自驾游发展。探索利用废弃老厂房等建设打造汽车文创园。鼓励各地组织开展特色汽车文化旅游、汽车文化展示展览等活动,拉动汽车文商旅跨界融合消费。(省文化和旅游厅、昆明海关、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汽车赛事活动。积极培育赛车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争取举办国家级汽车运动赛事活动。各地结合实际,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展汽车改装市场。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引导生产企业生产定制版汽车、出售改装版套件、拓展周边产品,逐步建立安全规范的汽车改装流程。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汽车平行进口

(十四)发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积极申报云南整车进口口岸,加快推动有关整车进口口岸设立及海关进口汽车查验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规划建设,推动我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汽车消费环境

(十五)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省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服务区快充站的基本覆盖。加快建设和增强“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的充电服务能力。加强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布局,4A级及以上停车场设立充电专区,4A级旅游景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5A级旅游景区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居住区充电能力,新建居住社区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住区利用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研究出台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居民低谷时段充电。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各地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七)持续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合理规划建设停车场,城市机动停车位供给总量按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进行规划,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低于15%。建立完善停车设施供需动态评价制度。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停车场、智慧停车场建设。鼓励在社区周边路段灵活设置夜间限时停车区域,满足居民夜间停车需求。鼓励各地将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位)错时对外开放,全面提升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容量需求,及时启动全省电网滚动规划调整,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提升电网支撑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加大对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力度,严厉查处汽车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地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二十)加快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综合化融资服务,促进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流通金融产品创新,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能职责落细落实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相关解读:《云南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落实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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