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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2725
核心提示:9月21日上午,《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河北省新
9月21日上午,《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河北省新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到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累计并网装机7289.2万千瓦。其中,风电、光伏发电合计装机6652万千瓦,位于全国首位;新核准开工抽水蓄能项目7个,在建抽水蓄能规模达1620万千瓦,核准、在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条例是河北省开展创制性立法的重要成果,对河北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强省,构建稳定可靠、多能互补的能源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马桂旺说,立足河北省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条例将河北省重点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纳入规范范围,并分别对这几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综合施策,推进河北省新能源“发、输、储、用”协调发展。
在发电环节突出优势新能源产业,条例提出重点发展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农光、林光、草光、牧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等方式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
在输送环节提升配套送出能力,条例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保障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
在储能环节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统筹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
在利用环节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条例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引导京津冀增量数据中心及相关产业向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布局,支持以新能源供能为主的绿色大数据基地建设。同时,依托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新增用能区域扩大张家口、承德地区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新能源电力京津冀协同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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