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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汽车消费措施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4  浏览次数:5185
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发改委获悉,重庆市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发改委获悉,重庆市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该《通知》表示,为了促进汽车消费,稳定重庆市汽车产业发展,重庆市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化机动车注册服务;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力度;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车等。该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

具体来看,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通知》表示,将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此外,加快充电桩建设,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对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

在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方面,《通知》表示,促进二手车流通交易,带动新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鼓励二手车经销商推行“每车必检”“三包一送”“二手车放心购”等,构建完善的二手车诚信经营体系。

在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方面,《通知》表示,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除2019年7月1日已在重庆市提前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外,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其他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重庆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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