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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实施办法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次数:3857
核心提示: 5月31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对市场成员、交易品种
 5月31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上海市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对市场成员、交易品种、交易组织方式和补贴机制做出规定。其中,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由上海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临时交易”和“现货交易”。补偿机制方面,应兼顾市外清洁电源的合法权益和市内发电企业的合理补偿,基于政府调节电量的外购电交易价差全部用于上海市工商业用户降价。
  现将相关问题做详细解读:
  1、本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年底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扩大省间发电权交易规模,进一步做好风、光新能源消纳工作。2018年4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要求通过进一步促进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等方式,加大清洁能源消纳力度。上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沪府办〔2018〕7号)中严格限定了上海市燃煤电厂的用煤指标。因此,超出电煤总量的部分将通过省间发电权交易等方式购入市外清洁能源予以平衡。为了统筹好安全、清洁、经济三大目标,统筹好市内机组少发与市外来电多发带来的利益矛盾,有必要出台该办法,在确保供电安全、确保控煤目标两条红线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发电权交易,建立结合控煤目标要求的清洁购电交易机制,通过合适的外购电交易方式来削减发电用煤。
  2、市场成员有哪些?
  交易组织方:省间发电权交易、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委托交易、授权外购交易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为主组织开展;省间临时外购电交易和省间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由市电力公司为主组织开展。
  售电方:优先考虑上海电网调峰能力范围内的市外风力、光伏、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市外核电,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电力公司等论证研究,符合上海供电安全的国家规划的皖电送沪机组和其它市外清洁火电也可参与交易。
  购电方:主要为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内火电企业和经上海市内火电企业委托的上海售电公司,上海市内火电企业初期为上海市内煤电企业。
  3、交易品种有哪些?
  (1)基于基数电量的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电量是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相应确定的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的电量指标。
  (2)基于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基数调节电量是指综合考虑控煤、电厂经营等因素,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发电量计划中除基数电量指标外另追加的电量指标,该部分电量应通过交易方式由省外清洁电源替代发电。
  (3)基于政府调节电量的省间外购电交易。政府调节电量是指考虑省间能源战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发展,政府预留的年度外购电指标。
  (4)基于自备电厂控煤压量替代电量开展的外购电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量替代电量是指为完成上海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电煤控制指标,上海市内自备电厂压减的自发自用电量。
  4、交易组织方式有哪些?
  (1)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按自行或委托交易与政府授权交易并重两种方式组织。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的年度交易,先由电厂自行开展或采用委托方式开展,原则上应于上年度的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基数调节电量若有未完成交易部分,剩余电量由政府授权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表发电企业开展交易。
  (2)授权外购交易按“政府委托,公平受益”原则开展,上海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均衡完成上海市内各发电集团基数调节电量未完成交易部分电量指标。优先从发电集团内供电煤耗最高档次的机组开始替代,剩余电量由次高档次机组消纳,依次类推。在同档次机组中按照机组容量大小比例分配替代电量。
  (3)自备电厂控煤压量替代电量交易,可先由自备电厂与上海市外清洁电源双边协商,也可委托上海市电力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来外购电。双边交易和委托外购交易应在上年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仍有缺口的,剩余电量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外购电。
  (4)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由上海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调节电量指标,开展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临时交易”和“现货交易”。
  5、补偿机制是什么?
  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应兼顾市外清洁电源的合法权益和市内发电企业的合理补偿。
  (1)政府调节电量偏重省间能源战略合作和支持西部省份发展需要,根据国家降电价政策基于政府调节电量的外购电交易价差全部用于上海市工商业用户降价。
  (2)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该自备电厂疏导用电成本。
  (3)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和自行开展的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交易收益由公用燃煤电厂和市外清洁电源以市场化方式分享。
(4)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以“授权外购交易”方式开展时,市场化成交价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之间的外购交易价差一部分用于补偿发电企业,一部分用于补偿上海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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