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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0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温州网讯 近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即
温州网讯 近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即日起可以去登记备案了。
根据《通知》,凡在温州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的销售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地方补助。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在温州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凡在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销售单位(可自行登录“信用温州”网站查询),不予备案。
2018年3月16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前往市行政管理中心一号楼518室办理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可登录市发改委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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